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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质量、计量、标准化、药品检验专业职称评审方案
发布日期:2024-09-26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总局
浏览量:57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质量、计量、标准化、药品检验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定本专业职称评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业层级

    2024年申报工程技术系列质量专业、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药品检验专业的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以申报本专业对应等级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 号)有关规定,申报本专业对应等级职称评审。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评审标准

本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中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本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

五、岗位要求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在各级别空岗数额或结构比例内合理进行推荐申报。

六、材料要求

 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免跑即办”,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不需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七、时间安排

按照本年度全市统一的职称评审时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委会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一)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本评委会办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二)在线审核材料。评委会办事机构于11月7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接收,有问题的注明原因退回,限时更改后重新呈报审核。

   (三)组织专业考试。评委会办事机构于11月30日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申报人员专业考试。

   (四)组织专家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于12月31日前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

   (五)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系统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八、公开方式

在职称评审系统和市市场监管委网站(https://scjg.tj.gov.cn)公开发布职称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九、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2024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的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市及本评委会有关职称工作的最新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积极开展申报、审核、推荐、公示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各环节的衔接,确保职称申报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

(二)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要认真履行承诺义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在上报评审材料前要严格执行申报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材料,对上报材料的各项内容要严格把关,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三)在职称评审系统上传的佐证材料须为清晰完整的扫描件,每件材料的首页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其中,论文须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CN号、ISSN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和论文全文;著作须包括:封面、书号、目录并标明本人作为主要作者所完成的章节;技术报告、专利、标准等须包括全文并体现申报人姓名;奖励证书须与业绩工作相关且体现申报人姓名;同行专家评议证明须有专家本人签名并附上其职称资格证书;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出具一份破格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继续教育的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须上传申报所需年限相对应的每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对申报当年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五)各单位在申报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安排,使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突出品德、能力、业绩,真正发挥人才指挥棒作用,保证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本评委会政策咨询电话:23351281,23693958,23683676。

 

 

                             2024年9月25日

转载:通告_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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